□记者段伟朵通讯员刘铁良
核心提示|“六一”到来,除了欢乐,安全也是儿童节必不可缺的。昨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法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择典型案例对社会发布,以期对侵权人进行警示,为儿童提供维权范本。
案例1
幼儿被车窗夹伤监护人要承担20%责任
2012年3月27日下午5时许,刘某带3岁的女儿小花(化名)到夏某处看房屋,将小花留在夏某所驾驶的汽车内,当时车窗在打开状态。看房回来后,意外发生了,小花的头部被夹在车辆的右后车窗自动升降玻璃中,伤情严重,送往医院治疗后,小花并没有恢复健康,变成了植物人。原来,夏某在购车时在车辆上加装了一键启动的自动升窗功能,但未配置自动防夹功能。
刘某将车辆销售商以及夏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汽车时,加装的自动升窗功能不具有防夹功能,造成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且没有尽到说明、提醒或告知义务,对造成小花受伤过错明显。夏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应知悉其车辆性能,但对将小花独自留在车内,缺乏提醒,对造成受伤亦有一定过错。刘某将女儿留置在车内,使其处于脱离监护的境地,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最终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和夏某分别承担60%、20%的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监护责任。
说法意外事故是儿童安全的一大杀手,然而很多看似意外的事故却是因成年人的疏忽所致。本案中的汽车销售厂家和车辆所有者,如果认识到自动升起的车窗可能会夹伤人;幼儿的家长如果意识到将幼儿脱离监护的危险,本案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特别是各种产品的生产厂家,要意识到儿童是潜在的产品使用者,根据儿童的认识、操控能力为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儿童安全保护功能做出充分的说明和提示。
案例2
1岁多幼儿在施工中的水坑溺亡,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3月18日,某镇政府下设的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与孔某某签订合同一份,将该镇“游园水系基础处理建设”交由孔某某施工。2015年10月20日,张某某、杨某某的女儿小丽(化名)在该游园玩耍时,不慎落入水坑,溺水死亡,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丽是一岁八个月的幼儿,张某某、杨某某作为小丽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小丽落水溺亡,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游园系公共场所,某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应对该游园负管理职责,因未尽到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