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福州4月2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沈汝发)在当前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一些人却利用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心理,故意捏造“腐败线索”中伤他人。今年以来,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连续查处了三起诬告陷害违纪违法案件。
福州市闽清县上莲乡新村村原党支部书记鄢仁生、原主任黄圣标举报该村村主任许某与上莲乡纪委书记辛某、副乡长刘某、副乡长吴某等人于闽清县2016年“7·9洪灾”时擅离职守到白中镇某饭店吃吃喝喝。然而调查发现,闽清“7·9洪灾”期间,辛某、刘某与吴某三人均在岗履职。
“我可以为吴副乡长作证,9日,我和他一起去了莲埔村、溪坪村、新村察看水情,新村道路山体滑坡,车过不去,我们下车爬过滑坡处才回到乡政府。”上莲乡水利站站长许孝增说。
“洪灾第二天路一通,辛书记就来我们村了,再说洪灾期间上莲乡道路都塌方了,他们也不可能去镇里吃饭呀。”上莲乡溪坪村村民包向亮说。
另外,洪灾期间,上莲乡不少村断电、断水、断网、断路,成为孤岛,辛某所包的三个村路面坍塌,道路抢通后辛某第一时间赴受灾村了解灾情;刘某灾前公出,灾情发生后道路一通,立即赴溪坪村参与救灾工作;吴某负责乡防汛工作,台风期间多次下村察看水情,莲埔村险情严重,从9日晚11时至12日,吴某彻夜驻守莲埔村……
身处抗洪救灾一线,却被诬告擅离职守。调查发现,鄢仁生与黄圣标因与许某有私怨,且不满辛某等人在其二人退休后“不照顾自己”,所以想通过诬告使许某“当不成村主任”,使辛某等人“得不到提拔”。
4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闽清县公安局对鄢仁生和黄圣标予以罚款。4月17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闽清县纪委对鄢仁生与黄圣标二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长乐市江田镇党委委员林良春因与长乐边防大队副大队长林某曾发生工作隔阂,在上级考核提拔林某时,诬告其向村居和企业强行摊派、收取赞助费、行贿等问题,意图让林某被调查,以达到阻止其提拔的目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闽侯县群众洪鼎煊为泄私愤,捏造情节诬告该镇长刘某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及生活作风等问题,请人代写举报信分送多部门,意图扩大影响中伤刘某,使其受到纪律追究,被闽侯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天。
诬告陷害既挫伤党员干部特别是一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净化举报风气,狠刹诬告之风,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所在。”福州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建立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保护并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