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应聘工作落户北京,提前离职后不想赔单位损失被驳回;会计遭遇QQ诈骗,将单位47万元公款汇给骗子被认定重大过失赔偿单位部分损失;女工怀孕后不上班不请假被“合法”辞退;伪造学历入职,单位可随时解约……今天上午,西城法院通报了几起劳动者败诉的典型案例。法官表示,劳动者“任性维权”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落户北京约定服务期
个人提前离职需赔偿
2012年6月1日,应届毕业生周某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周某办理了进京落户指标及手续。为此,周某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违约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金额按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
然而,刚过两年,周某提出离职。他在向公司支付6万元赔偿金后提起诉讼,要求老东家返还其离职赔偿金6万元。
诉讼中,公司不同意返还,并向法院提交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公司在办理进京落户指标过程中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并占用公司宝贵资源,周某不满服务期提出辞职,确实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目前,解决北京户口的单位普遍都有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约定,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并没有落户违约金这一项。那么这种双方约定的落户赔偿到底能不能支持?
法官解释说,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周某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此外,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损益分析,因周某的离职确实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官在综合考虑劳动者的恶意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程度后,最终判决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请求。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判决支持的不是违约金,而是损失赔偿。
法官表示,此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警示作用,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均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会计遭诈骗汇公款
重大过失要赔损失
寻某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一天,寻某的手机QQ收到显示为公司总经理“董某某”的消息,询问其是否在公司。第二天,“董某某”又通过QQ向寻某发消息,要求其将公司的可用资金汇出。寻某又在手机QQ上与公司财务负责人“熊某”核实,“熊某”确认了老板要求汇款的事,随后,寻某将公司账户中的47万余元通过网银汇到“董某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钱款汇出后,寻某发觉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调查核实,寻某确实遭遇了QQ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