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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状告企业侵犯肖像权 被告:就3天影响不广(图)

2017-04-12 08: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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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嘉兴企业侵犯林志玲肖像姓名权案二审开庭赔偿数额成焦点)

浙江在线4月12日讯昨天上午,林志玲状告两家企业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当庭未做出宣判。

林志玲状告企业侵犯肖像权 被告:就3天影响不广

侵权广告用了林志玲的照片。

一审回顾

原告要求赔偿250万

一审判决赔4万

去年8月22日,一审开庭。

原告林志玲没来,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是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财”)和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财”),两公司所在地都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

原告称,两被告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厂区等大型户外广告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及全国性建材商业展会的展台、海报等介质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签名进行宣传。

侵权广告还冒用原告的名义,在醒目的位置以显著的文字标注“HELLO,我是林志玲,集成墙面我就选帝诺尼”等广告语。

原告认为,两被告对林志玲的事业及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故诉请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两被告辩称,被告“嘉兴华财”有赤壁栏目组剧照的授权书,明确说明原告的剧照可以授权用于“嘉兴华财”的专卖店、推销照及展览,但公司确实不知林志玲的生活照、艺术照不能用;另外,被告“浙江华财”只是被告“嘉兴华财”的股东,并没有侵权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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