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家人接连买“问题”酒索赔被驳法院:滥用诉讼权)
新京报讯2017年2月,77岁的李女士以购买的袋装酒生产日期标示不清为由,将顺天府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0元。据悉,这是李女士一家第7次因袋装酒问题起诉顺天府公司。昨日上午,门头沟法院历经近一小时公开审理,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曾因买酒索赔获1.6万元赔偿金
2017年2月,门头沟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原告李女士诉称,2016年6月19日至22日期间,她先后在门头沟顺天府两分店共购买5袋单价为2.9元的原浆酒。2017年2月8日,李女士以上述酒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顺天府公司退还购物款14.5元,并给付赔偿金5000元。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此前李女士的儿子赵迎、赵树以及儿媳王霞3人针对顺天府公司提过6次关于袋装酒的诉讼。
2016年10月-11月间,赵迎、王霞、赵树分别将顺天府公司诉至法院,分别称2016年6月19日-22日从顺天府多个分店购买6袋、4袋、6袋原浆酒,以该酒生产日期标注不明、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要求顺天府退款并赔偿6000元、4000元、6000元。法院查明,顺天府公司销售的原浆酒生产日期标示确有瑕疵,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先后判决该公司退还3人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共1.6万元。被告方顺天府公司现已上诉,目前三案件仍在审理。
李女士称未曾进京买酒,对案件不知情
2017年1月,李女士儿子儿媳又分别提起针对顺天府公司的三个诉讼,理由同此前三案件类似。法院审理发现,3人提供的小票与上述已判决案件中的小票显示的购买时间相近,有的仅隔几分钟,法院认为应与前案构成同一买卖合同关系。经法官释明,3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