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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生前赠小三巨款 妻子知情后应该咋维权

2017-03-07 14: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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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毛女士通过“法律帮办”微信公众号咨询:我老公在海南开办有一家销售公司,半个月前因患重病去世,儿子在整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他的日记本上写了一行字,上书“给高最后的安慰,本月分三次给她打款300万元,了无牵挂,下世再聚。”我看后非常伤心,感觉老公与这个“高”肯定存在不寻常的关系。经询问老公生前的朋友,我才得知,“高”是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人员高某,离异单身,已与我的老公在海南同居多年。多年来,老公的朋友们及公司员工都知道他们二人的关系,唯独我和家人由于远在杭州对此毫不知情。经我向银行查询,得知老公在去世前一个月,确实分三次给高某打款300万元。现在我想知道的是,我应该如何维权。

法律帮办:《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毛女士的老公在已有配偶情况下与高某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毛女士的老公赠与高某大额财产,显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其未经妻子毛女士同意赠与高某钱款,侵犯了毛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高某明知毛女士的老公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赠与,显亦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故毛女士的丈夫生前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高某,属于无权处分。故毛女士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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