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母某军驾车在高速路出了车祸,导致同车两人死亡,他自己也受了重伤。2013年5月,他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当法官将其送往看守所时,由于他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拒收,法官遂将其放回家。
不料三年过后,自以为刑期已满的母某军在住店时被警方抓获,原来他又被当年审判他的法院通缉,将他抓回去服刑。目前,他被关押在看守所。
母某军认为自己刑期已满,不应该再服刑。该案的主审法官对深读称,当年看守所拒收后,法院应该按程序做保外就医鉴定,可当时并没有做。
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三年
2012年4月15日,辽宁籍司机母某军驾驶货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唐山境内时,因操作不当撞开右侧护栏板,掉入护沟,导致两名同车人员死亡及货物受损。
经交警认定,司机母某军对本次事故及两名随车人员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母某军也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受了重伤,他被送到医院抢救时,医院诊断其双下肢神经损伤,双膝多处韧带断裂、骨折以及半月板损伤,右肩胛骨骨折,头部外伤,眼睛挫伤。
2012年11月5日,因为母立军身体多处有伤,且因伤势过重不能站立,唐山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为母某军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13年4月17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母某军的交通肇事案。
2013年5月14日,经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母某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母某军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具体情节,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母某军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母某军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
母某军及家属未在有效期内提出上诉。之所以没有上诉,母某军解释说:“事故是我们的责任,该赔的都积极主动给人家赔,我们服判。”
看守所因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