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低头族”地铁摔伤案二审反转)
早高峰乘地铁,因列车信号故障紧急停车,低头看手机的苏女士摔倒在车厢,导致颅底骨折。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承担九成责任、需赔偿11万余元后,公司提起上诉。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地铁三分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仍需要承担四成责任,苏女士最终获赔5.6万余元。
乘客未握扶手摔伤地铁被判担责九成
2015年1月14日上午8点半至8点40分期间,苏女士乘坐地铁三分公司的2号线列车,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列车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其摔倒。地铁录像显示,苏女士站在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列车内的扶手。经医院诊断,苏女士为颅底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她向地铁三分公司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一审认为,苏女士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三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苏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时未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地铁三分公司应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苏女士获赔11万余元。后地铁公司上诉要求改判,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认定地铁无过错二审改判担四成责
二审查明,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苏女士从在列车车厢中出现到摔伤长达3分钟内,其站立位置上方即是垂吊的扶手,但其一直双手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没有扶扶手,且注意力高度集中,对于前方乘客下车后腾出来的座位亦未注意。
事故发生瞬间,苏女士背面一名站立的年轻女乘客,亦未扶扶手,因倚靠其身边的亲友而未摔倒。周边其他站立的乘客均手扶扶手。车厢内没有其他乘客摔倒,但较多乘客身体摇晃幅度较大。苏女士属于趔趄式摔倒,而非猝然倒地。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地铁三分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亦不能证明相关紧急制动行为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综上,鉴于北京地铁2号线系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地铁三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苏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最终,市二中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在地铁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大幅度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确定承担40%的责任,改判赔偿苏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