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消息, 8月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集团)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所作一审的终审判决:南通中院上述生效判决可以在以色列执行。
据了解,本案系以色列法院首次处理与中国之间的司法关系问题,也是以色列法院在两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下,基于互惠原则首次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在司法实务上为中以两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开创了良好的先例。
2009年初,以色列籍公民Itshak Reitmann(以下简称“Reitmann”)称其在乌克兰承包工程需招募大量建筑工人,先后以新西兰公司Reitman Consultancy Group LTD和乌克兰公司Intercom Investment LTD的名义与海外集团签订合作合同并收取佣金,但工人派遣至乌克兰后无工可务被提前遣送回国。
2009年3月5日,海外集团经办人储某将Reitmann告上了南通中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支付的佣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年9月7日,海外集团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查明,Reitmann以多个不同国籍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不能保证工人有工可务的情况下,仍要求海外集团招幕数百名工人,导致大批工人至乌克兰后,未能得到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也未能获得工资收入。海外集团和Reitmann之间关于工人对外劳务五年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工人均被提前遣返回国,双方合同已提前解除。
据此,2009年12月14日,南通中院作出(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Reitmann返还海外集团已给付的佣金551400美元和人民币8372615.36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44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因被告Reitmann在中国境内并无可执行财产,海外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法庭上,Reitmann辩称,以色列与中国之间不存在司法互助的关系,因此互惠原则不适用;根据在以色列适用的国际私法规则,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系争合同中的约定,相关争议应当由中国或海牙的仲裁机构管辖,因此南通中院对此没有管辖权;南通中院在作出该判决过程中的司法程序有失公正,侵犯了Reitmann接受公平审理的权利。
2015年10月6日,经数次开庭审理,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认为,以色列法项下的互惠原则适用条件比较宽松,只要在他国执行以色列法院作出的裁决“存在合理潜在可能性”,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就可以适用互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