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10月11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胡坤坤)2015年6、7月份,李某(男,1989年出生,案发前系广东省广州市国美电器海南分公司冰箱库库管)在广州市国美海南分公司空调库任库工期间,与潘某(1988年出生,案发前系广东省广州市国美电器海南分公司冰箱库库工)商议利用李某管理空调的职务便利,共同偷运库内的空调出去变卖。潘某从仓库内偷运空调出库时,李某按照事先共谋,应当查验而未查验,予以放行。二人采取该种方式共偷运了10台格力空调、5台美的空调,潘某将其中1台格力空调、2台美的空调交给李某,剩下的潘某卖掉,由二人分赃。经鉴定,该15台空调共计价值49385元。
李某从潘某处拿到空调后,将其中1台美的空调低价卖给刘某(男,1988年出生,案发前系广东省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冰箱库库工),刘某还帮其丈母娘向李某购买了另1台美的空调,李某将剩下的1台格力空调交由刘某代卖,所得赃款由二人分赃。刘某在收购、代为销售上述3台空调时,李某均告知刘某该3台空调是从国美海南分公司偷运出来的。经鉴定,其中2台美的空调价值6398元,1台格力空调价值3399元,共计价值9797元。案发后,其中2台美的空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国美海南分公司。10月13日,李某、刘某将二人所在冰箱库内存放的17台容声冰箱搬到卸货平台,由潘某运走卖掉,潘某再分赃给李某。经鉴定,上述17台容声冰箱共计价值22100元。
2015年8月份,李某调至冰箱库任库管,冰箱库与电视库相邻,由于冰箱数量大,有部分冰箱存放在电视库,潘某借拉冰箱之机进入电视库,将电视偷偷夹带出来。李某作为冰箱库库管依照公司岗位职责要求只能在电视库中提走相关冰箱,但其对潘某将彩电夹带在冰箱中予以故意放行。二人采取此种方式共窃取海信、TCL、康佳牌电视共计17台,潘某将上述被盗电视卖掉,并与李某分赃。经鉴定,该17台电视机共计价值916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美海南分公司员工,利用其担任该公司空调库库工和冰箱库库管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潘某将公司共计价值71485元的空调15台和冰箱17台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潘某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美海南分公司电视机17台,共计价值9162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向李某收购以及代李某销售的3台空调是赃物,仍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共计价值9797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潘某同时犯有二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潘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其中2台美的空调已发还国美海南分公司,对被告人李某、潘某、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二、被告人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决定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三日,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李某、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