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厦门9月25日消息(记者陈庚 通讯员陈小芬)人和银行卡在湖南,卡里的钱却在香港被盗刷,魏先生为此将银行告上法庭。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该银行赔偿原告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魏先生在厦门某银行网点申办有一张借记卡,去年10月29日,身在湖南的他突然发现在卡未离身、密码未泄露的情况下,该借记卡于半小时内被人盗刷三次支出共计395657.24元。他当天及时向银行反映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但一直没有侦破。
魏先生于是将该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但银行辩称,魏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被盗刷卡,且即使存在盗刷卡,他本人也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天中午12时55分,魏先生在湖南省郴州市用该银行卡通过ATM取款5000元。14时49分、15时13分和15时14分该卡分别通过POS机、ATM机消费、取款三次,支出共计395657.24元,三笔交易均发生在香港。15时25分,魏先生致电该银行客服电话。16时53分,魏先生拨打110报警。2016年10月30日0时,魏先生到厦门市公安局梧村派出所制作笔录,并向警官出具其银行卡。
法院认为,本案讼争的银行卡系于2016年10月29日14时49分左右在香港发生交易,而魏先生在当天12时55分在湖南郴州ATM机取款5000元,由此可以推定,该卡在较短的时间内,横跨二个省份城市同时被取款、消费,若非存在伪卡,该交易实属不可能发生。且在银行方面缺乏证据证明魏先生存在与他人串通领取存款再报假案的情形下,从魏先生知道其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领取的第一时间内报警的行为可以推定,魏先生对其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他人领取是不知情的。故可以认定,2016年10月29日讼争银行卡系被他人使用伪卡进行消费、取款共计395657.24元。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魏先生向该银行申办借记卡,则该银行负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现因本案系他人使用伪卡进行消费,则应认定银行未尽保护储户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从而直接导致魏达成银行卡被他人使用伪卡进行消费、取款,损失共计395657.24元,银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魏达成存款损失395657.2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