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题: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志愿服务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丁小溪、罗沙
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问:什么是志愿服务?谁可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问:志愿服务工作归谁管?
答:《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问: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怎样才能获得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