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8月29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张丽华 罗凤灵)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开办的石场作业时扬起的粉尘,致东方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的农作物受损,法院判决实业公司赔偿16.4万元,农业公司却迟迟拿不到赔偿款。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运用网络查控系统,顺利执结这件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及时维护并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6月10日,农业公司承包位于东方市大田镇某村的1818亩土地,并先后在承包地上种植橡胶树、菠萝等作物。因被执行人实业公司开办石场,施工扬起的粉尘污染农业公司种植的橡胶树及菠萝,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据此,农业公司将实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自2015年3月16日立案后,历经一审、二审、重审,历时两年,最终法院判令实业公司赔偿农业公司经济损失16.4万元。2017年5月9日判决生效后,因实业公司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农业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海南二中院申请立案执行。
为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环境资源保护氛围,海南二中院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实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实业公司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通过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于7月12日冻结实业公司银行账户。冻结成功后,实业公司因无法正常使用该账户,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于7月24日将全部执行款项16.4万元及执行费打入海南二中院代管款账户。至此,该案仅21天就执行到位。
该案的顺利执结,是海南二中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决策部署,推进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改革,保障“青山绿水”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执行工作中的有力体现。
在当前全面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之际,海南二中院将不断创新执行理念,通过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措施、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规范执行行为,有效破解“执行难”,及时高效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执行工作中的获得感,确保“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