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晋能集团山西
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
“8•11”边坡滑坡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7〕2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8月11日,晋能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吕鑫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吕鑫煤业)发生边坡滑坡事故,事故后该矿蓄意瞒报。目前已初步确认8人死亡、1人失踪、1人受伤,山西省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核实事故人数。
该矿属国有控股证照齐全的露天开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200万吨/年。初步分析,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吕鑫煤业在边坡出现裂隙、有塌滑征兆的情况下,未撤出人员和设备,继续冒险开采作业,导致边坡滑坡。二是吕鑫煤业生产活动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每个采区(作业点)由包工头组织生产。三是晋能集团兼并重组吕鑫煤业后,仅仅按煤炭产量收取了一定管理费用,没有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四是事故发生后,吕鑫煤业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地瞒报事故。五是和顺县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在未认真核查取证的情况下,作出了没有人员伤亡的结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查清事故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事故
责成山西煤矿安监局会同山西省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迅速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要彻查事故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特别是查清瞒报事故经过和社会关注的相关问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鉴于事故反映出吕鑫煤业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瞒报事故等突出问题,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责成山西煤矿安监局依法暂扣吕鑫煤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按程序将吕鑫煤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并结合事故调查结论,进一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