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昆明8月14日电 (薛丹)8月14日上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17年6月29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
昆明市人大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相关程序,对做好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意义重大。
《规定》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既严格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又较好地结合了昆明人大代表议案处理的实际,把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机制以法规形式体现出来。《规定》共设条文20条。其中,新增加6条,修改13条,删除2条,重点新增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修改完善了代表提出议案的基本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以及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修订草案)》第四条增加了提出代表议案的事项范围的规定,要求代表议案应当是属于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进一步明确提出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二是对未作为人大代表议案的议事原案的处理程序。为提高代表提出议事原案的质量,参照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的做法,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事原案,大会秘书处可以建议议案提出人修改、完善后,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但提议案人坚持以代表议案提出的,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未作为代表议案的议事原案,不再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是增加了关于议案的相关决议或决定的实施程序。根据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借鉴上海市和武汉市的做法,在《规定》中新增相关内容,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或者常委会议程的议案,将关于代表议案的相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连同议案文本,交由有关机关实施。有关机关要制定实施方案,并向提出议案的代表通报相关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