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那大8月5日电 (记者易宗平 通讯员刘霞 薛逢侠)非法占用耕地建仓库,被告不但被判刑两年缓刑三年、罚款40万元,而且被责令修复生态环境。这是8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运用恢复性司法机制审理的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据了解,2013年10月,一男子李某租用临高县凰桐镇凤蛟村24亩土地修建仓库。因未报国土部门审批便擅自占用农用地,临高县国土局于2014年9月17日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39.15万余元。
2015年9月2日,李某向临高县国土局缴纳罚款15万元,剩余罚款24万余元至今未缴纳。在此期间,李某企图将该土地性质变为设施农业用地,未对地上建筑物实施拆除。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开展生态检察工作中,发现临高县国土局未将该土地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遂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同年4月20日,临高县国土局将该案移送临高县森林公安局。
2017年5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鉴定,李某建设仓储区占地总面积为19.91亩,其中IV级保护林地17.34亩,已水泥硬化面积为13.75亩,因水泥硬化,林地土壤结构已发生改变,林业种植条件已遭到严重毁坏。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功能,以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修复双重效果,合议庭讨论决定将生态修复司法机制运用到此案审理中。
今年8月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按期履行完毕其与临高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目前,临高县国土局与李某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约定李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恢复土地原貌。李某缴纳15万元土地复垦押金,经过验收合格后,该押金才能退还李某,若验收不符合土地复垦标准,该押金作为土地复垦费用,由临高县国土局代为组织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