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投资纳税、购买房屋等落户限制,调整完善人才引进、政策迁入、亲属投靠、居住就业等落户标准,适应省会城市中心、次中心、卫星城不同区域发展需要,实行分区域分类别户口迁移政策。
以下为全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城镇,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50号)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为重点,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保障,紧密结合省会城市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着力提升城镇人口聚集功能,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比率,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合理布局,服务发展。将城市空间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及资源环境作为政策设计基础依据,提升人口规模效益、优化人口结构层次,加快构建与省会地位作用相称、与城市发展空间相适应的人口发展格局,积极为省会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2、立足市情,有序推进。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农业转移人口迁移能力,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自愿、分类、有序,科学把握工作推进速度、力度和节奏,实行差异化、分区域、分类别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合理聚集。
3、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村居民和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方法使农民“被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