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打开封闭小区 如何不违《物权法》?
秦夕雅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已经建成的小区,根据《物权法》规定非常明确,小区内道路、空地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要打开封闭小区,只能走征收、然后补偿的途径,从而实现使用权的移转,这在《物权法》上几乎是唯一的途径。]
小区围墙拆了,小区道路公共化,你同意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提到: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文件一经发布,诸如小区内部道路为业主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小区道路公共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等争议四起。
最高人民法院2月2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目前,这一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我想这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
如何在不违反《物权法》的基础上实施推进呢?曾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昨日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采访。
最高法:密切关注业主权益保障
有记者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提问,现在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和道路都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涉及到您所说的这种权益的调整,还有多长的路要走?有哪些城市要办?
程新文表示,这是属于具有时代特征的一个重大战略举措,中央前不久还专门召开了第一次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目前,这个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
程新文同时表示,司法机关,对此会密切地关注,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