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8号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大型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口。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28号
【发布日期】2017-5-25
【实施日期】2017-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挖泥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耙吸式挖泥船
1.舱容大于或等于1500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具有艏吹功能及装置。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二)绞吸式挖泥船
1.绞刀功率大于或等于500千瓦;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3.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000千瓦;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根据从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综合来的信息,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间,“天鲸”号多次往返于南沙华阳礁、永暑礁、赤瓜礁、东门礁和南薰礁之间,通过轮流作业提高效率,累计天数达193天。其中,2013年12月至今是“天鲸”号在南沙作业的高峰时段,他往来于五个礁盘之间,累计工作174天,按照每小时吹填海沙4500立方米计算,“天鲸”号在南沙五个岛礁吹填了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沙土和海水,大约相当于3个美国胡佛水坝消耗的混凝土。
(三)斗式挖泥船
1.斗容大于或等于4立方米;
2.挖深大于或等于15米。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四)吸沙船
1.舱容大于或等于500立方米;
2.总装机功率大于或等于1000千瓦。
参考税号为89051000。
(五)自航自卸式泥驳
1.舱容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
2.具有艏吹功能及自卸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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