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后中国的乡村发展,是是在工业化背景下发生的。从我的观察来看,当我们说传承农业遗产、文化,保护乡村时,我们的保护对象具有活性,它是和生产生活结合在一起的,保护它是个动态的过程。与此同时,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是工业化的、城镇化的,如果我们仍处于传统农业,也就不必担忧这些事情了。
我曾评审过一篇讲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传承的文章,其中提到:要想把文化保护下去,需要考虑如何把被动的“要我保护”转化为“我要保护”。我也做了很多调研,涉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企业和当地农民的关系,怎样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即工业化、城镇化事业下农民的行为选择。农业文化也好,乡村文化也好,它的保护和传承,需要一个“共同传承体”。大家都要参与,必须考虑好一个关键的问题,那就是农民的利益保障和生活现代化问题。
利益的调节中,最关键的就是组织化的方式。英国19世纪40年代的罗虚戴尔合作社就是以相互之间的互助合作,而不是公司形式来组织的。当然,这个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在变化,尤其是在资本主导经济的情况下,它又把资金、资本的要素吸收进来,建立了一个现代的合作制度,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融合在一起。现在我们的国有企业就是在发展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这是可以探讨的。因此我认为,村民的生活方式要保护下来,实际上它是在做贡献,这种贡献应该是一种传统知识产权的安排。从共同传承体的角度看,我们要保护,但不是不允许任何人改变才叫“原汁原味”。在西江,山下的就业机会和收入都不错,山上就差一点,从产业布局的角度探索,它就在山上做休闲性的东西,山下做表演性的东西。当然还有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其他思考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