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5年10月11日下午、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宇、李某发两次至被害人徐某祥承包拆迁的老宅,采用木板锯锯拆的手段,窃得镶嵌于房梁上的清代花旗松木人物故事长条雕板一件(经鉴定系一般文物,价值人民币1.5万元)、清代花旗松木人物故事长条双面雕板一件(经鉴定系一般文物,价值人民币23,750元),后在运赃途中被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宇、李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一般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涉案赃物的价值有上海市文物局出具的文物鉴定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宇、李某发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发两次参与锯下涉案赃物,系盗窃行为的实施者,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宇、李某发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不同观点]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盗窃的赃物经鉴定均为一般文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而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两件雕板共计价值人民币38,750元,已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范畴。因此,对于本案两名被告人盗窃数额及相应起刑点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